我愿尽余之能力与判断力所及,遵守为病家谋利益之信条,并检束一切堕落及害人行为,我不得将危害药品给与他人,并不作此项之指导,虽然人请求亦必不与之。尤不为妇人施堕胎手术。我愿以此纯洁与神圣之精神终身执行我职务。凡患结石者,我不施手术,此则有待于专家为之。
无论至于何处,遇男或女,贵人及奴婢,我之唯一目的,为病家谋幸福,并检点吾身,不做各种害人及恶劣行为,尤不做诱(和谐号)奸之事。凡我所见所闻,无论有无业务关系,我认为应守秘密者,我愿保守秘密。倘使我严守上述誓言时,请求神只让我生命与医术能得无上光荣,我苟违誓,天地鬼神共殛之。”
医学生用最为简练的语言解释道:“简短的解释这一段誓言,就是向世人公示了四条戒律:对知识传授者心存感激,为服务对象谋利益,做自己有能力做的事,绝不利用职业便利做缺德乃至违法的事情,严格保守秘密,即尊重个人隐私、谨护商业秘密。”
听完医学生的解释,众人似懂非懂,倒是没想到学医的,还有这一段誓言。再看医学生的表情,似乎看向郑逸的时候,多了几分敬重,别人或许不懂,但作为医学生的他或许明白郑逸说这段的缘由。
观众以及直播间网友,心里边不仅微微感叹,好家伙,这年头的辩论赛都是这么有水平的吗?
随随便便简短的一句话,竟然涉及到如此庄严神圣的一段誓言!
郑逸继续进行辩论,声音带着几分慵懒,跟前两位的辩手,以及对面的检察官比起来,郑逸可谓是临危不乱,犹如在庭院里边散步,说的话语犹如春风一般徐徐而来。
“正确的行为即是可满足尽可能多的利益的行为,这一准则在赋予医生主动性的同时,真正将病人看作有血有肉有知觉的对等者并在医疗过程中承认病人的自主选择权。
“为病人谋利益”比救死扶伤更适应时代需要,而在这样一种职业责任规范下,安乐死亦成为一种可以理解和实施的行为,在以病人利益为标准的论证中,安乐死合理性可由以下三段论形式推导出:
(1)如果一个行为增进病人的最大利益,那么这一行为在职业道德上可以接受;
(2)至少在某些例子里安乐死增进了病人所关心的最大利益;
(3)因此至少在一些例子里安乐死在职业道德上可以接受。”
嗯?
郑逸推导出的三段论,让车院长脸色微微一变,轻轻咦了一声,郑逸直接从“为病人谋利益”的角度出发。
李小琴眉头皱紧,如果说她刚才的一番话语固若金汤,没有给郑逸一点点的机会反击,现在郑逸直接就不反击了,而是采取地道战的形式。
郑逸没有选择摧毁她这一座铜墙铁壁,而是顺着城墙重新挖出地道,不对,是挖出三个地道!
这尼玛都可以?
李小琴跟郭凯还有其他观众都愣住了。
郭凯咳嗽一声,说道:咳……李姐,他刚才说的这段话……如何?”
郭凯是检察官,但他不是医学生,大概明白这是一段誓言,但不明白郑逸先推这一段话的目的在哪里?
李小琴语气沉重,说道:“刚才我用各个角度将他的路封得死死的,现在他直接挖了三个地道,直接想要通过我做的铜墙铁壁,用一种迂回的方式,解释他的论点。
强调的是,案例当中医生是为了病人的最大利益,这在道德上是可以接收的。”
就在李小琴刚刚解释完之后,郑逸慢条斯理,慢慢叙述他的观点。
“案例里边,这位医生在实施安乐死过程中的角色是有限的,他仅能作为病患病情、精神状态的诊断者和安乐死的实施者,但不能直接提出安乐死请求。
一般认为只有病患有权提出此类要求,因为只有自己才能处置自身生命,这就意味着在病人处于无意识状态中时,医生是不得接受安乐死的实施答应。”
郑逸转过头,看着赵小月笑着说道:“刚才我们二辩已经强调过,被害人的承诺是对该病人能否实施安乐死的最重要的要素,在具有有效被害人承诺的情况下,无论是积极安乐死还是消极安乐死的行为至少不应该具有违法性。
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并无刑法上的区分意义,因此也不应该将其区别对待。
安乐死本身的“社会决定”是一个难以明晰、确切的概念。
每个人在出生的时候都无法选择自己是否出生,也无法选择自己出生之后所处的环境。但是对于死亡,似乎选择多了一些。而安乐死就是对于死亡的一个选择。
自我选择权与生命权之间的纷争贯穿了安乐死纷争的始终,这种纷争似乎还远远没有结束。
对于生与死的态度,人们也会越来越开明。
刑法归根结底仅仅是用以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当整个社会中绝大多数人都开始为了某一个需求而不吝于突破之前社会不愿意突破的秩序时,刑法也许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对这个需求放开口子,至少目前仅仅从刑法学理论上而言,积极安乐死似乎并不是没有办法脱罪的。”
郑逸说完这第二段言论,大礼堂的气氛一下子变得更加严肃。尤其是车院长,原本紧张悬着的一颗心,似乎微微有些松了一点点。
小主,这个章节后面还有哦^.^,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后面更精彩!